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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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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定,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一)新建:政府或獎勵民間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的住宅。

(二)包租代管:以活化及利用現有民間住宅,辦理租屋媒合,以低於市場租金包租或代管方式提供給所得較低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之租屋協助。

什麼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包租: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二)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

(三)包租與代管的差異:

辦理方式 房客資格 空置期 糾紛處理 風險評估
包租 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
  • 業者面對房東、房客。
  • 已全面適用消保法。
  • 業者責任重。
  • 風險成本業者負擔。
代管
  • 業者協助房東、房客。
  • 已全面適用消保法。
  • 業者較無責任。
  • 風險成本房東負擔。

為鼓勵房東、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政府提供哪些優惠措施?

(一)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二)房客的優惠措施: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房東、房客之租金如何收取與支付?

(一)包租: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與房東簽訂包租約3年,並轉租房客。

房東:按月向業者收取市場租金8折之房租。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轉期戶及換居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並依其身分條件(轉期戶或換居戶),由政府撥付租金補助。

整合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得另為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二)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承租雙方簽訂租約(租期1年1次,可續約,最長3年)。

房東:業者向房客(含政府之租金補助)收取市場租金9折之租金後,按月轉交房東租金。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轉期戶及換居戶:以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並依其身分條件(轉期戶或換居戶),由政府撥付租金補助。

整合戶:以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得另為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所謂的市場租金如何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依租賃住宅所在區域規定如下:

業者受理房東申請時會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以租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每坪月租金超出該區間表之單位月租金區間上限者或該表未規定租金水準區間之行政區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由業者),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租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未列示於國家住都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者(截至本計畫112年7月3日開辦已列示的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六個直轄市),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租金評定結果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決定備查機制,業者不得賺取租金價差。

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相關配套措施中,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協助措施有哪些?

(一)業者定期進行房客關懷訪視,若房客有緊急危難時,由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社會福利資源或轉介社福團體提供相關協助。

(二)代租方案之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無力支付租金者,且簽訂還款計畫後,得由政府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1次為限)。

參加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之房東是否應為住宅所有權人?私法人可不可以參加?

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房東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執行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簽訂租約年限分別說明: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1年,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及(含續約)最長3年。

已經出租中的物件是否可以加入計畫?

可以,但已出租中之住宅及承租中之房客,皆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承租資格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租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房東賦稅優惠有哪些?

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十。

(二)房屋稅、地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賦稅優惠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相關賦稅優惠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房東為什麼可以輕鬆收租?萬一中途想出售可以嗎?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在租賃期間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房客僅限定於弱勢族群嗎?一般人可以提出申請嗎?

(一)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符合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的民眾就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房客無親屬關係,是否可申請承租?

申請人與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租賃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二十八點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及租金補助金額,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房客承租住宅其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三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一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但包租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二)房東採代租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一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為一年,但房東與業者簽訂之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換居專案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為何?

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換居專案,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六十五歲者。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三)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

(四)承租本計畫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